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重要课题研究实施细则

来源: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作者:沪合组办〔2014〕35号     更新时间:2015/01/29 10:58:37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对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的重要课题(以下简称课题)研究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合组〔2014〕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管理机构

  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合作交流办)负责课题研究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资助范围

  围绕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总体战略,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本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重点工作、发展方向和瓶颈问题,经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研究课题。

  第四条 资助标准

  每个课题只能资助一次。按照市财政局有关规定,国家级课题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市委、市政府重点课题资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

  第五条 计划制订

  每年11月,市政府合作交流办根据需求导向、问题导向,遵循务实管用原则,从全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确定下一年度选题的重点领域,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开征集下一年度课题选题。选题申报内容主要包括课题名称、研究目的、研究方向和主要内容等。市政府合作交流办汇总研究形成年度计划,并提出经费预算报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审议。

  第六条 课题发包

  课题采取定向委托和向社会公开招标两种方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负责制定课题指南并根据课题性质特点确定发包方式。一般以设立市政府决策咨询研究合作交流专项的形式进行招标。课题发包不得违反国家和本市关于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申请资格和课题组组成

  课题申请单位应具有与课题研究相适应的研究力量以及保障课题按照计划顺利开展的相关条件,课题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担任部门领导职务,具备承担课题研究所需的学术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并作为主要研究人员组织课题的实施。课题组可以邀请从事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工作、有较强研究能力的同志参加,以增强课题研究的前瞻性和针对性。

  第八条 申请程序

  课题负责人根据课题指南的要求填写《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重要课题研究申请书》,报所在单位审核后向市政府合作交流办提出申请。

  第九条 课题审核

  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在1个月内完成课题申请的审核,并与课题承接单位签订《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重要课题研究合同》(以下简称课题研究合同)。

  第十条 课题管理

  课题承接单位或课题负责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转包课题。课题负责人应按照课题研究合同的约定完成研究任务。

  市政府合作交流办根据课题研究合同的规定进行全程质量控制,统一组织开题、中期成果评估和课题结题预审,并安排课题联络员对课题研究进展情况进行跟踪、协调和服务,保证最终交付的课题成果能够达到研究要求。对符合预审结题条件的课题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专家组对课题提出通过、暂缓通过或不通过的评审意见。

  市政府合作交流办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做出是否结题结论。对暂缓通过的,提出修改要求,3个月内再次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一条 课题变更

  课题研究合同一旦生效,一般不予变更。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课题名称、课题承接单位、课题负责人、课题成果形式或对研究内容做重大调整的,经各方协商一致按程序报批后予以变更。

  第十二条 课题撤销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市政府合作交流办撤销课题:

  (一)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的;

  (二)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的;

  (三)研究成果质量低劣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课题的;

  (五)因各种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

  (六)初次评审不通过,或再次评审暂缓通过或不通过的;

  (七)其他严重不符合课题管理要求的。

  凡撤销的课题,停止拨款,并视情追回已拨经费。

  第十三条 资金拨付

  课题开题后预拨40%资助经费,中期评估后再拨30%资助经费,课题报告通过评审后,拨付剩余30%资助经费。

  第十四条 资金管理

  课题研究的资助资金实行账目单列、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使用范围限于:劳务费、材料费、交通费、咨询费、场租费和课题评审费等。课题评审费一般为课题经费的10%。

  第十五条 成果管理

  课题承接单位、课题负责人或相关人员不得以课题组名义从事其他活动或未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许可发布相关信息。涉及保密事项的,课题组成员必须遵循相关保密规定。

  第十六条 成果应用

  市政府合作交流办负责课题成果的运用和转化,通过规划、政策、制度等形式体现课题研究对本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工作的指导作用。

  第十七条 法律责任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助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一)不予拨付资助资金;

  (二)追回已拨付的资助资金;

  (三)情节严重的,交由有关部门追究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附则

  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题推进相关工作。专题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本实施细则由市政府合作交流办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重要课题研究实施细则》(沪府合办发〔2013〕6号)废止。

 

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12月3日

 

  附件:1.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重要课题研究申请书

     2.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重要课题研究合同

 

政策解读:

1、《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重要课题研究实施细则》图文解读

2、《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重要课题研究实施细则》解读说明

3、关于修改《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重要课题研究实施细则》的说明

附件下载:

d414f3f2556047b59cc8abece56fc6ce.doc

ff7141377339ce0341a5b716af55e339.doc

相关稿件:

关于修改《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重要课题研究实施细则》的说明

《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重要课题研究实施细则》解读说明

《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重要课题研究实施细则》图文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