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5年度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 专项资金资助社会力量参与对口帮扶与合作 公益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4/12/19 16:39:45
各区合作交流办、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本市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助推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决策部署,引导社会力量结合自身优势广泛参与对口帮扶和革命老区对口合作工作,根据《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社会力量参与对口帮扶与合作实施细则》,现就2025年度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社会力量参与对口帮扶与合作公益项目申报通知如下。
一、项目主体应具备的条件
(一)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须在本市民政部门登记成立,且上一年度检查合格(慈善组织提供年度报告);
(二)企业须在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备案);
(三)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健全的财务制度;
(四)三年内无违法失信行为,能接受项目绩效评估和资金审计;
(五)有专人负责、投项资金有保障的上述主体机构。
二、公益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按公益项目实施的对口地区范围分为“对口帮扶公益项目”和“对口合作公益项目”两大类别。每个公益项目对应一种类别。
(一)对口帮扶公益项目申请条件
1.公益项目实施地区范围为对口帮扶地区,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和克拉玛依市、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云南省、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重庆市万州区和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2.公益项目2025年度计划在本市对口帮扶地区实施且实施周期原则上在2024年12月至2025年11月内。
3.公益项目有明确的实施方案,明确的实施主体。主要包括但不限于:项目主体基本信息、项目实施具体方案及预计成效、项目预算安排(不包含管理费的详细列支计划)、社会募集资金和申请专项资助资金的规模、筹资进度及其使用安排。
4.公益项目围绕对口帮扶地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五大振兴”任务,聚焦产业帮扶、就业帮扶、教育帮扶、健康帮扶、民生帮扶和民族团结、交往交流交融等重点内容,体现帮扶成效。
5.公益项目无社会负面影响,非营利且不含商业目的(实物捐赠的,申请方认定的捐赠价值不得超过同类产品市场均价,或该产品批发价,并提供充分必要依据)。
6.同一项目主体原则上申请公益项目数量不超过2个。
(二)对口合作公益项目申请条件
1.公益项目实施地区范围为革命老区对口合作地区,即福建省三明市、安徽省六安市。
2.公益项目2025年度计划在本市革命老区对口合作地区实施且实施周期原则上在2024年12月至2025年11月内。
3.公益项目有明确的实施方案,明确的实施主体。主要包括但不限于:项目主体基本信息、项目实施具体方案及预计成效、项目预算安排(不包含管理费的详细列支计划)、社会募集资金和申请专项资助资金的规模、筹资进度及其使用安排。
4.公益项目围绕革命老区对口合作五大领域,即传承弘扬红色文化、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和新型城镇化、完善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和绿色低碳发展、共同建设产业合作平台载体,体现对口合作成效。
5.公益项目无社会负面影响,非营利且不含商业目的(实物捐赠的,申请方认定的捐赠价值不得超过同类产品市场均价,或该产品批发价,并提供充分必要依据)。
6.同一项目主体原则上申请公益项目数量为1个。
三、资助方式
按照“计划申报、审核立项、协议执行、按进度拨付”的原则,
符合资助条件的单个公益项目资助比例不超过投入该项目的社会募集资金总额的30%,且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四、受理单位
对口帮扶公益项目和对口合作公益项目初审由本市各区政府合作交流办负责受理。
五、申报及审批程序
1.发布和受理。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1月7日,符合条件的项目主体须在“一网通办”平台,通过搜索“对口地区”,并向受理单位提出申请,同步线下提交相关材料。
2.项目初审。受理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审核,并将完整的申请材料和明确的审核意见(盖章后)于1月14日前报送市政府合作交流办。
3.项目复审。市政府合作交流办会同市民政局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项目拟定资助方案并公示后,报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4.签订协议。市政府合作交流办与各项目主体签订《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社会公益项目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双方按照《协议》及承诺事项执行。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动员。各受理单位应当对照工作要求,广泛宣传动员,认真组织申报。项目内容应符合本市对口帮扶与对口合作的工作导向以及对口地区的实际需求。注意时间节点,加强跟踪服务和指导,尽快组织对项目主体申报材料的汇总和报送。
(二)加强服务引导。各受理单位应当指引符合申报条件的社会组织结合组织章程与自身优势,积极参与项目申报,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对照项目实施方案,认真谋划,科学设计,确保项目可行性。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受理单位应当严把环节程序关,加强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有效性、可行性审核,防止假借公益项目的不实宣传炒作。对巧立名目、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或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的,一经发现,按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附件:1.申请材料清单
2.上海市社会力量参与对口帮扶与合作公益项目申报书
3.申请汇总表
1. 申请对口帮扶公益项目
联 系 人:马 越 58811631
史 苑 23115398
2. 申请对口合作公益项目
联 系 人:余启春33671395
姚志峰23115469
邮 箱:5444812@qq.com
该通知抄送:市民政局、各前方援外驻外机构
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
202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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