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补助企业投资项目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更新时间:2020/07/15 11:13:42  

《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

补助企业投资项目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制定《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补助企业投资项目实施细则》的目的是什么?

制定《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补助企业投资项目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央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的要求,助力上海对口支援地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推经济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本市企业、自然人到本市对口支援地区投资兴业,开展消费扶贫,带动就业,帮助贫困群众脱贫致富。

二、“本市对口支援地区”包括哪些地方?

本《细则》中的“本市对口支援地区”是特指以下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和克拉玛依市、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云南省、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贵州省遵义市、重庆市万州区和湖北省宜昌市。

三、何谓“项目企业”?

项目企业是指上海市企业、自然人作为投资主体在本市对口支援地区实施的投资项目,须在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备案)为企业。

四、本《细则》中的“投资主体”有什么要求?

本《细则》中“投资主体”有两类:

一是上海市企业。必须是在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备案)的企业;

二是自然人。必须是上海市户籍,且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五、本《细则》补助的投资项目有哪几类?

主要有三类:

一是促进上海对口支援地区经济持续发展的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和生物资产投资类项目;

二是帮助上海对口支援地区贫困群众脱贫致富的消费扶贫类项目;

三是带动上海对口支援地区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吸纳就业类项目。

六、对投资项目有什么要求?

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准入行业规定和上海对口支援地区经济发展产业导向、且无社会负面影响。

七、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单位是谁?

由项目企业申请专项资金补助。

八、本《细则》中的“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具体有什么要求?补助标准是什么?

本《细则》中的“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要求项目企业新增的生产性固定资产总额需达到50万元(含)以上,按照不超过新增生产性固定资产总额的20%补助。其中“生产性固定资产”是指房屋、建筑物,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九、本《细则》中的“生物资产投资类项目”具体有什么要求?补助标准是什么?

本《细则》中的“生物资产投资类项目”要求项目企业新增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总额需达到20万元(含)以上,按照不超过新增生产性生物资产总额的20%补助。其中“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项目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十、本《细则》中的“消费扶贫类项目”具体有什么要求?补助标准是什么?

本《细则》中的“消费扶贫类项目”要求项目企业采购并销售至上海市的本市对口支援地区扶贫产品40万元(含)以上,按照不超过采购并销售金额的3%补助。其中“扶贫产品”包括两类:1、已纳入全国扶贫产品名单目录的上海市对口支援地区消费扶贫产品;2、本市认定的上海对口支援地区消费扶贫产品。

十一、本《细则》中的“吸纳就业类项目”具体有什么要求?补助标准是什么?

本《细则》中的“吸纳就业类项目”要求项目企业投资吸纳上海对口支援地区贫困劳动力就业达到3人以上,且连续就业满六个月,按照吸纳上海对口支援地区贫困劳动力就业六个月(含)以上的人数,每人每月补助不超过1000元。

十二、申请和计算补助金额的需要注意什么?补助上限是多少?

企业在申请补助时,可选择以上几种类型择一申请补助,也可全部申请补助。申请补助的计算时间段为申请时的上一年度,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可为前三年度。财政性援助资金形成的或投资主体收购兼并所得的生产性固定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不作为新增投资额。已取得过本市财政性资金资助的不予补助。

同一项目企业,同一年度补助金额合计不超过300万元,且不得超过上海市企业、自然人在该项目企业注册资本的实缴注册资本金额。

十三、什么时间开始申请?从什么渠道申请?要提供什么材料?

每年6月,符合条件的项目企业通过上海市政府门户网站上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材料清单详见网站。

十四、补助审批流程有哪些?以及补助资金拨付方式?

企业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后,先由上海市各区政府合作交流办(受理单位)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补助条件的合规性和补助项目的真实性等进行审核,于7月底前完成初审,并将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报送至上海市政府合作交流办。

上海市政府合作交流办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核查、在市政府合作交流办网站进行公示。

公示结束后,由上海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完成报批手续后将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至项目企业。

十五、项目企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项目企业及相关单位对补助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不得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项目企业应合法合规使用补助资金,接受审计。如有违背,将视情节采取以下措施:

(一)不予拨付补助资金;

(二)追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

(三)不再受理与其相关的补助申请;

(四)列入“不诚信”名单,通报本市及对口地区征信单位;

(五)情节严重的,交由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十六、本《细则》具体从什么时候实施?实施前已提交申请的如何处理?

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 2020年度提交申请补助的以本《细则》为准,2019年度已提交事前申报的企业,原则上按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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