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市合作交流系统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0/04/15 01:58:22  

  各驻沪单位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市原材料开发投资公司市国内合作交流中心党委:

  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贯彻落实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和市委组织部关于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本系统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党费留存

  (一)根据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的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直属党总支以上党组织按收缴党费总额的40%留存,60%上缴至市合作交流工作党委。直属党支部所收缴的党费,当年须全额上缴至市合作交流工作党委,市合作交流工作党委根据上缴党费的数额于次年1月再下拨党费。

  (二)各驻沪单位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和直属单位党委对党员上缴和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应及时存入银行并设立党费账簿。有条件的党组织应以党组织的名义单独开设银行账户,无条件单独开设银行账户的党组织应委托本单位办公财务账户管理党费,做到不留存现金。

  二、关于党费使用

  (一)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二)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具体使用范围:(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三)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三、关于党费管理

  (一)党费应由各驻沪单位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和直属单位党委承担组织工作的部门(或人员)统一管理。各驻沪单位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和直属单位党委要明确党费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具体管理工作由组织委员或承担党员教育管理的人员承担。

  (二)党费的财务工作应由本单位财务部门代办,实行专人负责,会计、出纳分设。

  (三)各驻沪单位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和直属单位党委须填写《党费管理人员、账号登记备案表》,送市合作交流工作党委组织干部处备案。如有人员变动,须及时报备。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应当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四)各驻沪单位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和直属单位党委每年上缴党费两次,上半年上缴党费截止时间为6月30日,下半年上缴党费截止时间为在12月15日,上缴党费的同时上报《党费收支、结存情况表》,不得拖延。上缴或下拨党费将逐步实行银行转帐的方式。

  (五)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单位党组织应在年度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的同时,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的审议和监督。各单位党组织要及时核对本单位党员工资收入,按比例计算应交纳党费数额,建立党员交纳党费台帐,做好党费收缴工作。党员应履行党员应尽的义务,按照规定的比例主动按月足额交纳党费,自愿多交党费不限。

  (六)落实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情况,列为对各级党组织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内容。各单位党组织每年应对本级党组织落实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自查。有下级党组织的,要对下级党组织落实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市合作交流工作党委每年适时对系统各级党组织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制度执行的情况和党员能否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应作为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务工作者和优秀共产党员的评选条件。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应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