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党务公开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中办有关负责人解读:《条例》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上具有“四梁八柱”意义

来源:解放日报         更新时间:2017/12/26 09:19:22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中央办公厅有关负责人就《条例》相关情况,接受记者专访。

  《条例》具有“四梁八柱”意义

  这位负责人介绍,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党章规定,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推进党务公开是我们党“四个自信”的重要体现,有利于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旗帜鲜明宣示党的意志和主张,有利于积极推进党内民主,人人参与党的建设,有利于更好地宣传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动员组织人民群众形成最大的同心圆和凝聚力。《条例》为做好党务公开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有利于推进党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来看,《条例》属于“四梁八柱”,它的制定出台对于到建党100周年时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公开范围包括党的中央组织

  这位负责人指出,党务公开主体可以分为3类:一是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二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三是党的工作机关、党委派出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党组等,这3类主体基本上涵盖了党的各级各类组织,有利于实现全党党务公开工作全覆盖、无死角。需要指出的是,以往关于党务公开的文件主要是对地方和基层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进行部署和规范,这次中央制定《条例》把党的中央组织也纳入其中,充分彰显我们党自觉自信、开放透明的崭新姿态,充分体现党中央以身作则、以上率下的责任担当。

  《条例》按照从宏观到微观的逻辑逐层规范党务公开内容。第二条明确了党务公开内容主要包括党的领导活动、党的建设工作两大板块;第七条对党务公开的普遍性内容作出一般性规定,强调党的组织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情况,领导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加强党的建设情况,职能机构情况等一般均应当公开;第九条至第十三条对各级各类党的组织的公开内容分别作出规定,提取最大公约数,分门别类予以规范;第十四条要求党的组织对党务公开内容作进一步细化,编制党务公开目录,做到量体裁衣。《条例》明确了4种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在全党公开,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公开,对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公开。具体公开范围的确定主要依据党的组织职责权限、党务与党员和群众的关联程度等。

  设置程序规定各环节职责

  在执行层面,党的各级各类组织要按照《条例》要求,严格遵循分级分类、统分结合原则,准确把握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这位负责人强调,科学严密的程序是稳妥有序实施党务公开的前提。《条例》设置了“提出-审核-审批-实施”的程序环节,并规定了各个环节的主体及其职责规定。党的组织及其工作部门要严格按照程序要求,认真审查研究,严格审批把关,把握好公开内容的必要性和准确性,确保党务公开工作规范高效。

  公开方式需要与公开内容和范围相匹配,才能保证公开效果最大化。《条例》针对在党内公开和向社会公开分别规定了公开方式,体现了党内与党外相区别、传统与现代相结合。党的组织应当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结合自身实际合理确定公开方式,要注意优先使用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重点新闻网站等党的媒体进行发布,还要建立和完善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探索建立统一的党务信息公开平台,增强党务公开的权威性和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