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数字长三角”的倡导者和行动者

    作者:解放日报     更新时间:2021/04/06 10:06:17  

近来,长三角各地陆续出台关于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或数字经济发展的条例、意见,均提出落实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国家战略,加强数字经济跨区域合作。

打造“数字长三角”,有必要在各地新规的基础上,加强跨区域协调互动,发挥龙头带动和各地所长,促进“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的良性互动,实现数字驱动的创新共建与民生共享。

以公共部门的数字化转型为先导

政府既是政务数据的实际拥有者,也应是“数字长三角”的积极倡导者和行动者。政府的数字化转型是刀刃向内的治理改革,是推动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的关键。

“十四五”时期,要扩大政务数据的互联互通与共享共用。在长三角现有的数据交换共享平台基础上,应进一步解决各地数据标准不一的问题,并对政务数据进行分类分级管理,扩大实施政务数据共享责任清单机制,切实拓展政务数据的互联互通、共享共用。

在政企数据的对接融合上,应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政务数据更大范围的开放利用,具体可采用数据开放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在技术路径上,应探索开放数据集、提供数据接口、数据沙箱、模型对接等多种方式,探索政企数据对接融合的有效途径。

数字经济需要包容审慎的监管,数字社会需要创新有效的治理。因此,监管标准有必要实现区域一体化。尤其是在具有较强外部性的领域,应当建立区域监管协同机制,防止出现支持创新下的政策“竞次”。

以数据要素的市场化改革为驱动

推进数据等要素市场化改革,是“十四五”时期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重要驱动。在国家层面立法尚未完成的情况下,可在长三角部分区域先行先试,探索实践“所有权+用益权”的二元结构安排,实施数据确权与数据资产化并行策略,既保护数据用户,又维护数据企业的投入积极性。

同时,支持现有区域性数据交易平台继续发展,并在技术、安全和保障等方面做大做强,成为专业性的数据交易服务中介机构;加快与交易直接相关的标准和制度建设,包括数据市场的准入制度、产品标准化制度、定价和交易制度等;考虑建立具有公信力的确权登记机构或登记渠道。

以数据赋能区域协同与民生共享

一方面,以数字经济激活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动能。

城乡经济发展不平衡,是经济高质量发展需要破除的障碍之一。以数字经济为代表的创新发展模式,可以促进形成长三角农村经济产业发展新模式。

另一方面,以数字技术助力公共服务的“同城化”。

涉及民生福祉的福利均等化水平,是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短板之一。应用数字技术,可以推动养老等部分民生领域率先实现“同城化”,不断缩小教育和医疗等领域的地区差异。同时,注重面向数字“弱势”群体,提供无障碍的区域数字化公共服务数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