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信息公开制度

        更新时间:2019/03/20 09:02:35  

  一、目的和依据

  为建立健全机关政务信息公开机制,完善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各项政策措施的科学、民主、合法,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上海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和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事项适用范围

  1.本市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区域合作、企业服务和援外驻外领域等方面社会关注度高,具有公有性、公益性,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公共资源分配事项。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本机关认为应当纳入公共资源配置领域范围的其他事项。

  三、基本原则和要求

  1.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为原则,及时、全面、准确公开各项公共资源配置信息,扩大公众监督,增强公开实效。努力实现各项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透明化,不断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益,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

  2.科学推进本机关公共资源配置情况公开,纳入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项目,要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成交情况、履约情况、相关信息变更等内容,确保公开及时、要素齐全、信息完整。

  3.明确报送机制和时限,及时将本机关制作或保存的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报送归集至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通过“中国上海”门户网站公开专栏,统一集中公开并动态更新。持续提高信息查询和利用的便利度,并逐步扩大公共资源配置领域覆盖范围。

  4.重大公共资源配置项目信息公开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时限,履行内部相关报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