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合作交流办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清单制度

        更新时间:2019/03/20 08:12:23  

  一、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公开,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清单,提高政务信息公开质量,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和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清单适用范围

  1.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规划、计划。

  2.本市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区域合作、企业服务和援外驻外领域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本机关认为应当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的其他事项。

  三、基本原则和要求

  1.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清单应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责。

  2.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清单应根据需要动态调整。

  3.需补充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清单的事项,涉及社会稳定等方面较大风险的,公布前应当组织风险评估后决定是否纳入清单并公布。

  4.应积极发挥机关法律顾问在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清单制定中的作用,避免产生相关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