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内部协调配合工作制度

        更新时间:2020/05/29 11:14:32  

  一、关于依申请公开

  1.综合秘书处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依据申请主要内容,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共同研究判断是否属于我办职责。

  2.经研究属于我办职责范围的,由综合秘书处及时做好受理告知相关工作,拟制办理意见,经领导审核后流转给相关业务部门。

  3.业务部门依据申请内容提供相关信息和答复意见,综合秘书处根据业务处室提供信息制作告知书,报相关分管领导进行涉密审查后向申请人公开。

  4.经研究属于疑难申请件的,应由综合秘书处会同相关业务处室共同会商研究,业务处室应根据职责提出业务意见,综合秘书处对政务公开流程和形式进行把关,必要时上报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

  5.依申请公开特定信息较多的,综合秘书处根据需要认为可以转为主动公开的,由综合秘书处会同相关业务处室共同商议,取得一致意见后,报分管领导进行审核后转为主动公开。

  6.依申请公开相关办理材料由综合秘书处负责归档整理。

  二、关于主动公开

  1.根据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信息,本着“谁制作、谁公开,谁获取、谁公开”的原则,由对应处室制作签报单,报分管业务领导和分管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进行涉密审查后对外发布。

  2.主动公开有关政务信息,应当在信息制作形成之日起20内对完发布。

  3.业务处室对外主动公开相关信息的,相关信息应及时报综合秘书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