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发布日期:2021/10/20 10:59:24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一、公开原则和要求
遵守依法、及时、准确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未确定公开属性不得正式制发公文。
二、公开范围
(一)主动公开的范围
1.涉及机关及驻外办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公文;
2.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
3.本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工作五年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工作要点;
4.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计划及实施情况,涉及消费扶贫、“10.17”展销会等重大活动,脱贫攻坚主题宣传,脱贫攻坚先进事迹、典型案例的公文;
5.涉及指导服务兄弟省区市驻沪办事机构、在沪和异地商协会、与兄弟省区市对口合作项目活动、服务企业“引进来”“走出去”的公文;
6.政府采购项目标准、目录等;
7.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公文。
(二)依申请公开的范围
1.部分内容不宜公开,部分内容可公开的公文;
2.仅针对特定对象、事项发布的非周知性公文;
3.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管理行为无关的内部人事任免、内部设备管理、内部规章制度等公文。
(三)不予公开的范围
1.属于国家秘密的公文;
2.涉及事项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公文;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公文;
4.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的公文。
三、公开属性的提出、审核及确定
(一)公文的发起处室在完成公文草拟时,应根据公文的内容,在发文单上选择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属性,选择不予公开的,应注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二)综合秘书处在审核公文时,同步审核公文公开属性是否准确、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充分。认为公开的属性不符合要求的,可以商草拟处室重新确定属性,协商不一致的,可以提出审核意见,由公文签发人确定。根据市保密局有关规定,综合秘书处负责公文公开的保密审查,防止发生公文公开产生失涉密情况。
(三)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根据信息公开属性审查和保密审查结果,最终确定公文公开属性。
四、公文公开的发布
公文签发后,属于主动公开的,综合秘书处在规定时间内直接将该公文通过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官网予以发布,不再另行信息公开圈批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