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内合作交流服务中心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更新时间:2019/03/20 09:03:31  

  一、目的和依据

  为更好管理机关下属事业单位(市国内合作交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服务中心信息公开各项工作机制,督促服务中心严格履行信息公开工作职责、完善工作流程,明确信息公开范围和重点内容,根据相关法规和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基本原则

  服务中心公开有关信息应坚持科学、及时、便民的原则,参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规定执行。

  三、公开范围

  参照《条例》、《规定》第二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有关信息。如遇重大疑难信息,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应当公开范围的,应及时向机关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除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服务中心申请获取相关信息,经审查可以公开的,应予某种形式提供,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说明理由。

  四、公开渠道

  主要公开渠道为服务中心官网、办官网、微信微博等,也可根据实际,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进行公开,必要时设置线下信息公开查阅点。

  五、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监督和保障

  1.服务中心应规范公开单位名称、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服务网点地址、联系方式、投诉举报渠道等相关信息。

  2.服务中心应当组织从事信息公开工作的人员参加机关和本市有关业务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