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9年度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社会力量参与对口支援项目工作的通知

索取号:754301694D/2022-00019     文 号:沪府合办发〔2018〕5号     发布机关:上海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10/14 09:49:55       公开属性:依申请公开转主动公开

关于做好2019年度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

资助社会力量参与对口支援项目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社会力量参与对口支援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沪合组办〔2017〕23号),现就2019年度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社会力量参与对口支援项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本市相关社会组织及企业2019年度拟在本市对口支援地区实施的助推教育卫生、扶贫济困、农业产业、科技文化、社区治理、生态环保以及交流交往交融等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项目;2018年已经实施完毕且未曾申报获得政府财政资金资助、且符合条件的项目也可以参与申报。2018年度已经申报但未经审核通过的项目不再受理。

本市对口支援地区包括:新疆喀什地区、克拉玛依市,西藏日喀则市,云南省,青海果洛州,贵州遵义市,重庆市万州区和湖北宜昌夷陵区。

二、资助方式

对社会公益扶贫项目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事前资助与事后资助相结合,以事前资助为主。

符合资助条件的社会公益扶贫项目资助比例不超过该项目投入资金总额的30%,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对同一社会组织当年度原则上只资助一个社会公益扶贫项目。

三、受理单位

本市相关部委办局、各区政府合作交流办、市政府驻外办事处及援外前方工作机构负责受理相关社会组织及企业提交的资助申请。

四、申报及审批程序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11月15日,符合资助条件的社会组织及企业向受理单位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相关材料。

11月25日前,受理单位按规定审查申报材料,确定其真实有效,填写推荐意见,由单位负责同志签字及加署公章,向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合作交流办)转交申报材料。

12月15日前,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遴选,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分类开展项目评审,重点判断其目标导向的合理性和操作方案的可行性,综合相关意见后提出资助建议,经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后,将拟资助项目在市政府合作交流办门户网站公示。

根据公示结果,市政府合作交流办依程序确定资助项目方案,报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履行社会公告程序,与项目责任主体签订资助协议,按程序拨付专项资金。

五、相关要求

(一)政策宣导到位。各单位要把握中央要求,高度重视社会面参与脱贫攻坚的发动和组织,用好政策工具,主动联系对接,讲好扶贫故事,彰显责任担当,结合“10·17国家扶贫日”活动和承担的帮扶任务,激发广大社会组织和企业踊跃参与扶贫济困的情怀和热忱,努力打造本市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工作新品牌新力量。

(二)组织工作到位。社会公益扶贫项目资助涉及面广、政策强、关注度高,各项工作必须细而又细、实而又实。各单位要对照通知精神,严把环节程序关,指导相关社会组织按照诚实守信要求,依法合规提交申请,加强对材料真实性有效性的评估判断,确保不错、不漏、不误,按照节点组织落实各环节工作,切实体现精准扶贫的首位要求。

(三)成效落实到位。各单位要借鉴本市首批社会公益扶贫资助项目实施经验,加强援受双方、前后方等沟通协调,加强事前事中事后跟踪服务和指导,总结经验,挖掘典型,有效监管,用好第三方评估和社会评价手段,在确保目标精准、对象精准的同时,更要体现措施精准、效果精准。

超过截止期限提交申请或要件不齐的,不再予以受理。对巧立名目、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或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的,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对工作疏忽、把关不严,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视情况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专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社会组织参与对口支援公益项目申报书

          2.社会公益扶贫项目申报主体需提交的书面材料清单

联 系 人:凌 瑜      电 话:23115406,18101886615

邮件地址:13916043307@139.com

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

2018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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