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补助企业投资项目有关申报事项和政策口径的通知

索取号:754301694D/2021-00031     文 号:沪府合办发〔2021〕11号     发布机关:上海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市政府协作办)     发布日期:2021/07/05 14:41:01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各区合作交流办:

  新修订的《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补助企业投资项目实施细则》(沪府合办规〔2020〕1号)(以下简称《细则》)自2020年7月14日颁布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政策效益。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进一步简化申报流程,精简材料报送,放大政策导向和激励作用,现将有关申报事项和政策口径通知如下:

  一、关于申报流程

  本市企业和自然人等投资主体的合规性,将在企业登录“一网通办”申报平台时,通过大数据(本市企业通过U盾识别,本市自然人通过身份识别)核对确认后,方可进入后继申报流程。未经“一网通办”申报的项目企业,将不予受理。

  二、关于申报材料

  《细则》附件“申请材料清单”中原项目企业需提供验资报告,现调整为可提供验资报告。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以第三方审计机构现场核实的实缴注册资本为准。

  三、关于补助内容和条件

  全国脱贫攻坚任务完成后,“消费扶贫产品”“建档立卡贫困户”等用语作了调整。为适应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将本市对口支援工作重心从助力脱贫攻坚全面转向助力乡村振兴,《细则》中原“消费扶贫产品”和“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定义内容和条件调整如下:

  1.“消费扶贫产品”调整为“消费帮扶产品”。原政策中的全国及本市认定的扶贫产品,调整为原产地为对口地区,有带动能力的消费帮扶农副产品。申报时需提供农副产品原产地县(市、区)政府认定、援外前方工作机构确认、区合作交流办审核的证明材料。

  2.“贫困劳动力”将原政策中县级(含)以上扶贫部门确认的贫困劳动力,即“建档立卡户”家庭人员,调整为县级乡村振兴部门确认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基本生活严重困难户的家庭人员,以及县级民政部门确认的易地安置点的城镇“低保户”家庭人员。申报时需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以及缴纳六个月以上(含)社保(或农保)和一年以上有效劳动合同等材料。

  四、关于遵义市补助政策

  2021年全国对口结对帮扶关系作了调整,遵义市不再是本市对口结对帮扶地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确定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意见>、<关于坚持和完善东西部协作机制的意见>、<关于坚持做好中央单位定点帮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厅字〔2021〕10号)精神和中央“四个不摘”工作要求,对2021年6月30日前本市企业或自然人与遵义市签订投资协议的项目,在五年过渡期内,继续享受投资补助政策。

  各区接此通知后,要及时做好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告知近两年本区受理的申报项目企业。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补助企业投资项目有关申报事项和政策口径可在“一网通办”申报平台和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官网查阅。

  特此通知。

  联系人:马骢骊,23115437。

  

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

  2021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