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社会力量参与对口帮扶与合作实施细则》的起草说明

        更新时间:2023/07/13 15:20:04  

  市政府合作交流办按照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和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工作要求,认真开展《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社会力量参与对口帮扶与合作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修订工作。

  一、前期试行情况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脱贫攻坚、助力全面乡村振兴等指示要求,2018年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出台《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社会力量参与对口帮扶与合作实施细则》专项政策,明确每年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对上海社会组织和企业投向对口地区的公益项目给予资助;2020年,市政府合作交流办从强化公益性、规范性、适配性以及管控风险着手,开展《实施细则》首次修订,旨在更好地发挥政策引领作用,引导社会力量规范参与对口帮扶。

  2018至2022年,在本市相关部门、各区、前方工作机构积极参与下,共有368个公益帮扶项目经“三审两公一报批”后获得资助,撬动社会投入资金超2.8亿元,专项资金资助约7400万元,项目涵盖助医助学、助残扶困、民生保障和安全饮水等领域,对促进社会帮扶资源向本市对口地区、帮扶对象集聚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本次修订过程

  市政府合作交流办高度重视本次修订工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政策修订情况汇报,明确修改方向和修订意见。对本市资助社会力量参与对口帮扶工作作了系统梳理,认真总结经验、深入调研,注重做到:

  一是总体保持政策稳定。贯彻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动员引导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工作的总体要求和部署,进一步强化政策引导,通过持续完善和继续实施《实施细则》,保持支持、激励、规范社会力量参与对口帮扶政策的整体稳定。

  二是提高站位丰富内涵。聚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引导本市社会力量发挥自身优势,在参与对口地区乡村振兴中主动作为、发挥作用。增加本市与革命老区对口合作相关内容。结合革命老区对口合作相关工作实际,按照统筹协调、路径共享、各尽其职、各负其责的工作原则,推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

  三是加强管理拓展服务。《实施细则》试行期间各类社会组织对政策实施的导向均持肯定态度,社会组织的参与方式手段呈现多样化、灵活化。修订增加“有平台、有服务、有资助、有管理”四有机制做法,为“上海社会组织认领前方公益项目”的工作模式提供政策支持。注重管理和服务并行,一方面对获得财政资助项目,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优化申请、审核、监管、审计、评估流程;另一方面对社会组织通过政府平台认领的公益项目,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加强前后方公益资源与当地需求的衔接配对。

  四是加强风险管控。强化社会力量参与对口帮扶项目的公益属性、退出机制和责任约束。强化监管,防止借势发力、不实宣传和违约套利。

  按照修订计划,市政府合作交流办组织召开社会力量参与对口帮扶工作座谈会和政策修订通报会,同时以电话访谈、座谈交流、问卷调研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组织代表和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就社会力量参与革命老区对口合作政策依据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在《实施细则》中增加相关内容。经征求机关内部和社会各方意见开展初步合法性审查后,形成文件初稿。

  三、主要修订内容

  《实施细则(修订稿)》共设5个章节18条,修订主要内容有:

  (一)文件名。初步提出两个待选文件名:一是《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社会力量参与对口帮扶与合作实施细则》。二是《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社会力量参与对口帮扶和革命老区对口合作工作实施细则》。考虑到资助资金来源均为本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同时为便于对外宣传,对口支援、对口协作、革命老区对口合作工作建议可统称为对口工作,文件名倾向于使用为《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社会力量参与对口帮扶与合作实施细则》。

  (二)总则。明确《实施细则》的制定依据、社会力量的含义、对口地区范围和管理机构。增加贯彻落实中央和本市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以及支持革命老区建设发展有关内容。完善本《实施细则》所指社会力量及社会力量参与对口帮扶、革命老区对口合作工作定义。新增对口地区范围:福建省三明市、安徽省六安市。明确社会力量参与对口帮扶、革命老区对口合作工作资金来源及管理机构。

  (三)条件和方式。完善申请项目主体资质要求和项目的条件。明确申请项目应具备的条件;细化对口帮扶项目和对口合作项目要求;项目无社会负面影响,非营利且不含商业行为。明确资助标准和方式。对符合条件单个公益项目,资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投入社会募集资金总额的30%,且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采取事前资助、事后资助两种可选方式。为“上海社会组织认领前方公益项目”的工作模式提供支持。对社会力量主动参与认领的公益项目给予保障。

  (四)申请流程和资金拨付。完善申请流程,明确“一网通办”申报,“三审两公一报批”项目审核环节。相关方案经公示并报市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市政府合作交流办与各项目主体签订《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社会公益项目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资助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及《协议》拨付条款,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批向受资助方拨付资助资金。

  (五)监管与责任追究。明确市政府合作交流办负责项目及资金的统筹管理。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进行审计和绩效评估。明确监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分类处理。对提供不实申请材料、套取挪用资助资金,以及因客观因素造成项目取消、中止、调整或未达预期目标的分类处理措施。强调加强项目过程监管的同时,明确管理与服务动态平衡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