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与革命老区对口合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草案)

        更新时间:2024/03/15 10:01: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市与福建省三明市、安徽省六安市革命老区等对口合作(以下简称对口合作)项目资金管理,明确各方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意见》(国发〔202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革命老区重点城市对口合作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振兴〔2022〕76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22〕10号)和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口合作项目资金,是指上海市按照国家有关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要求筹措,专门用于支持与福建省三明市、安徽省六安市开展对口合作项目的财政资金(以下简称对口合作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上海方牵头单位,是指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以下简称上海市政府合作交流办);三明方牵头单位是指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六安方牵头单位是指六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本办法所称上海方项目责任单位,是指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三明方、六安市项目责任单位是指三明市、六安市革命老区对口合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本办法所称项目实施单位,是指负责对口合作项目的任务承接单位或承担项目业主职责的单位。上海方为主实施的项目,由上海方责任单位按照相关程序确定项目实施单位;三明方、六安方为主实施的项目,由三明方、六安市责任单位按照相关程序确定项目实施单位。

  第四条  对口合作资金主要用于促进上海与对口合作地区在红色文化传承、乡村振兴和新型城镇化、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和绿色低碳发展、产业合作平台共建等领域开展对口合作工作,以更好地引领、撬动市场资金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到革命老区对口合作工作中来,更有效地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用于资助有关企业参与对口合作的,参照《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补助企业投资项目实施细则》执行。用于资助有关社会力量参与对口合作的,按照《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社会力量参与对口支援工作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条  对口合作资金不得用于中央明令禁止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不合格的项目、不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技术和质量标准的项目以及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等禁止的项目。

第二章  年度计划申报

  第六条  依据上海市与革命老区对口合作实施方案,按照基础性、引导性、示范性和显示度高的原则编制年度对口合作项目资金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

  第七条  每年第三季度,上海市政府合作交流办根据国家对口合作任务与要求,提出下一个年度计划编制意见,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项目领域和资金额度等,在告知成员单位的同时,函告三明市、六安市政府。

  第八条  相关成员单位和三明市、六安市根据年度计划编制意见就年度对口合作项目申请进行研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三明市、六安市统一向上海市政府合作交流办报送年度计划建议方案。

  年度计划建议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年度资金总额、项目总数。

  (二)项目名称、项目内容、总投资额及资金构成(包括使用的对口合作资金金额、合作方配套资金金额及其资金渠道等)、双方项目责任单位、项目实施单位等。

  (三)跨年度项目(分期项目和当年无法完成竣工决算审计的项目)需在年度计划建议方案中提出分年资金安排计划。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要补充项目建设地点、建设期限、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管理方式等。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三章 年度计划审批

  第九条  上海市政府合作交流办根据年度对口合作工作目标任务和成员单位的意见建议,对年度计划建议方案进行研究论证和综合平衡,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条  上海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初审通过后提交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年度计划经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后,由上海市政府合作交流办下达上海方项目责任单位,同时函告三明市、六安市政府。

第四章 资金执行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年度计划,上海方为主实施的项目,由上海方项目责任单位向上海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发函申请对口合作资金。三明方、六安方为主实施的项目,由三明方、六安方项目责任单位向上海方项目责任单位发函申请对口合作资金,经上海方项目责任单位审核确认后,再向上海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发函申请对口合作资金。上海市政府合作交流办根据上海方项目责任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将对口合作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三条  对口合作资金按照“谁申请、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层管理。项目所在地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须根据年度计划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对口合作资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项目质量、安全;按进度做好资料归档工作,并在第二阶段资金申请前,做好项目验收、决算、审计等工作。双方项目责任单位须做好实地调研、开竣工把关、进度确认、资料审查、决算审核,确保资金申请合理合规。违规违纪使用对口合作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关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的责任,并追回对口合作资金。

  第十四条  对口合作项目产生的当年度结余资金,由上海市政府合作交流办依照项目责任单位来函确定的决算金额,将结余资金按照国库单一账户管理的规定统一上缴市级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和留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发挥革命老区对口合作项目管理系统作用,建立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制度。相关项目责任单位及时研判项目实施进展和资金拨付情况,协调推进项目按计划实施。项目资金执行情况定期向上海市政府合作交流办报告。

  第十六条  项目责任单位负责开展日常检查督查,上海市政府合作交流办会同三明方、六安方牵头单位组织开展联合检查、抽查。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进行专项检查核查。

  第十七条  年度计划一经批准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因受自然灾害、政策变动等影响确需调整项目的,须按照年度计划申报流程报批,原则上每年三季度开展一次集中申报。项目名称、项目金额、项目主要内容、项目实施单位中任意一项调整的,视作项目调整。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口合作资金接受纪检监督、审计监督和财会监督。双方按对口合作要求和现行资产管理制度等,加强对口合作项目形成资产的监督管理,推动对口合作项目资产持续发挥效益。原则上按照产权归属落实后续管理责任,防止资产流失和被侵占。

  第十九条  建立并完善对口合作项目评估机制。上海市政府合作交流办牵头视情组织开展对口合作项目绩效评估工作。检查评估结果将作为下一阶段资金调整使用与计划编制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政府合作交流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上海市与革命老区对口合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废止。现有文件中有关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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