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5年度补助对口支援、东西部协作地区企业投资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
索取号:754301694D/2025-00018 文 号:沪府合办〔2025〕23号 发布机关:上海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5/06/16 18:01:31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各相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补助企业投资项目实施细则》《关于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补助企业投资项目有关申报事项和政策口径的通知》《关于延长<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补助企业投资项目实施细则>有效期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将开展2025年度补助对口支援、东西部协作地区企业投资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条件
(一)补助对象:上海市企业、自然人作为投资主体在本市对口支援、东西部协作地区实施项目,并在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
(二)补助项目:促进上海对口支援、东西部协作地区经济持续发展的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和生产性生物资产投资类项目;帮助上海对口支援、东西部协作地区群众增收致富的消费帮扶类项目;带动上海对口支援、东西部协作地区相关劳动力就业的吸纳就业类项目。
(三)投资主体:为上海市企业的,须是在本市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为自然人的,须是上海市户籍,且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项目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准入行业规定和上海对口支援、东西部协作地区经济发展产业导向,且在企业信息公开网站无违法失信情况,无重大负面舆情。项目企业的注册登记的地域范围为上海对口支援、东西部协作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兵团草湖项目区、克拉玛依市,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云南省,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重庆市万州区和湖北省宜昌市。
二、补助标准
(一)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项目企业新增的生产性固定资产总额需达到50万元(含)以上,按照不超过新增生产性固定资产总额的20%补助。生产性固定资产是指房屋、建筑物,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投资类项目,项目企业新增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总额需达到20万元(含)以上,按照不超过新增生产性生物资产总额的20%补助。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项目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三)消费帮扶类项目,项目企业采购并销售至上海市的消费帮扶产品金额需达到40万元(含)以上,按照不超过采购并销售金额的3%补助。消费帮扶产品是指原产地为对口地区,有带动能力的消费帮扶农副产品。
(四)吸纳就业类项目,项目企业需投资吸纳上海对口支援、东西部协作地区县级乡村振兴部门确认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基本生活严重困难户的家庭人员,以及县级民政部门确认的易地安置点的城镇“低保户”家庭人员就业达到3人以上,且就业满六个月,按照吸纳相关劳动力就业六个月(含)以上的人数,每人每月补助不超过1000元。
(五)以上项目,项目企业可择一申请补助,也可全部申请补助。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申请补助的计算时间段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其他类项目申请补助的计算时间段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六)财政性援助资金形成的或投资主体收购兼并所得的生产性固定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不作为新增投资额。已取得过本市财政性资金资助的不予补助。
(七)同一项目企业,同一年度补助金额合计不超过300万元,且不得超过上海市企业、自然人在该项目企业注册资本的实缴注册资本金额。
三、申请和审核
(一)6月25日至7月31日,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一网通办”上向与上海市各区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级合作交流办”)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申请路径:登录“一网通办”,搜索“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补助企业投资项目(对口支援、东西部协作地区)申报”,点击“立即办理”按钮,按提示上传相应材料。未经“一网通办”申报的项目企业,不予受理。“一网通办”材料提交后,企业需与区级合作交流办联系,于8月10前向区级合作交流办提交相关纸质材料。项目企业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区级合作交流办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补助条件的合规性和补助项目的真实性等进行审核,于8月15日前完成初审,并将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报送至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以下称“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市政府合作交流办组织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核查、公示,确定补助方案并拨付。
附件:1.项目企业需提供的申请材料清单
2.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补助企业投资项目(对口支援、东西部协作地区)申请表
3.上海市对口支援、东西部协作结对关系表
4.申报咨询电话
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
202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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