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取号:754301694D/2025-00027     文 号:沪府合办发〔2025〕7号     发布机关:上海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5/07/10 10:18:30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

  《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已经办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

  2025年7月10日

  

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根据《上海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结合市政府合作交流办机关内部国内公务接待(以下简称办公务接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作原则) 办公务接待应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责任主体) 综合秘书处负责办公务接待的总体统筹管理,交流信息处根据分工负责协调部分接待点位,计划财务处负责接待经费的预算保障,相关职能处室负责接待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接待范围

  第四条(公务范围)办公务接待应严格限制在出席会议(活动)、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工作对接、对口帮扶、对口合作等公务活动范围内。

  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五条 (接待对象)办公务接待对象为:中央单位来我办检查指导相关业务的厅局级领导及以下人员;外省市来我办联系洽谈相关业务的地市级领导及以下人员。

  以下情形按本市国内公务接待相关规定接待:长三角地区的地市级主要领导率团的党政代表团以及对口地区地、州、市主要领导率团的党政代表团。

  以下情形一律不予公务接待:

  (一)不属于本办法公务范围内的活动;

  (二)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

  (三)未经审批的大型会议活动,或未纳入相关活动方案的人员;

  我市各单位之间的公务活动,除确有需要外,不安排住宿和用餐。

  第三章 接待审批

  第六条(派出单位公函) 需由我办进行公务接待且符合本办法接待范围的人员(含团组),应提前向我办出具派出单位公函,明确内容、行程和人员等信息。特殊情况的,可以先电话通知,但须在公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补发公函。因邀请接待对象前来开展必要的公务活动,发出的包括活动内容、行程和人员等要素的邀请函,可以视为公函。

  第七条(审批程序) 严格规范公务接待审批。综合秘书处根据派出单位公函,按办文程序提出拟办意见,明确相关职能处室为主办处室,根据接待需要确定综合秘书处或交流信息处等为会办处室,并报主办、会办处室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主办处室接办领导圈批同意的办件单后,按照本市公务接待相关要求,提出接待方案,并具体负责接待对象的协调联络和陪同迎送等工作。

  第八条(活动会议) 由办主办的、邀请中央部委或兄弟省区市有关领导参加的活动(会议),由承办该活动(会议)的办职能处室作为主办处室。主办处室应提前在活动方案中明确邀请领导名单、行程安排、接待计划等,提出需配合的会办处室,明确相关接待经费来源,并商会办处室及计划财务处同意后,报办领导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四章 接待事项

  第九条(迎送陪同) 接待对象需要在机场、火车站迎送的或在沪期间陪同的,由主办处室协调落实。

  第十条(住宿) 接待对象可安排在本市接待定点单位住宿,由交流信息处协助安排,并严格执行本市的差旅住宿费标准。

  第十一条(用餐)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工作餐1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1/3。工作餐原则上应由综合秘书处安排在世博村路300号机关食堂,确因工作原因需安排在其他地点的,由交流信息处协助安排。陪餐人员由主办处室协调落实。

  不属于本办法接待范围的对象,因工作原因确需在办用餐的,应安排在机关食堂用客饭。

  第十二条(交通) 办公务接待车辆由综合秘书处安排。接待对象较多时,应安排集体乘车,并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公务接待车辆须在本市境内使用,不得跨地区迎送。

  第五章 接待管理

  第十三条(标准) 住宿应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市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工作餐按本市国内公务接待有关用餐标准执行。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一律不上酒,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安排工作餐时,随行工作人员可以安排客饭,标准为不超过50元/人。

  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四条(费用列支) 接待费在办接待经费中列支(应由接待对象自行交纳的费用除外)。应邀来沪参加相关公务活动的接待对象,其食宿、交通等费用可由我办按规定结算。

  第十五条(费用报销) 接待费用支付应严格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移动支付等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其中,在机关食堂的用餐费用和在沪公务用车费用由综合秘书处结算报销,其他费用由主办处室结算报销。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相关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等,不得以电话记录代替公函作为报销凭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综合秘书处会同交流信息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