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取号:754301694D/2025-00029 文 号:沪府合办发〔2025〕9号 发布机关:上海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5/07/10 10:33:16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机关各处室:
《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办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
2025年7月10日
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办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上海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用车使用范围
(一)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
(二)参加重大公务活动、办理紧急公务;
(三)退休局级干部服务;
(四)参加重要的内外事活动;
(五)办机关干部集体参加重要活动;
(六)在岗在编正局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执行公务;
(七)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安排用车的。
二、公务用车申请流程
(一)工作归口。综合秘书处负责办机关公务用车的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并指定专人负责车辆调度。
(二)预约申请。公务用车实行线上预约申请。办机关干部在符合本办法使用范围内申请用车,须至少提前一天通过手机端“随申办政务云”的“公务用车”模块进行申请,明确用车时间、地点、事由、用车人、联系人等信息。确因工作原因需临时用车的,应商综合秘书处统筹安排。
(三)统一调度。综合秘书处负责审核用车申请是否符合规定的使用范围。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依据公务缓急、申请先后等情况,通过线上调度分派车辆。公务接待、重要会议活动或集体活动等以统筹使用公务用车方式无法保障的,由综合秘书处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并会同申请处室、计划财务处做好费用结算。
(四)车辆使用。公务用车分派后,按照“谁申请、谁负责”的原则,由申请人及时对接车辆驾驶员,确认具体行程和时间,在申请的事项范围内用车。原定用车行程、时间发生变更或取消的,申请人应及时告综合秘书处。
三、公务用车使用规范
(一)公务用车使用应当办理申请和审批手续,严禁在规定范围外申请公务用车,不得超出申请的事项范围使用公务用车,不得违反程序自行联系使用车辆。
(二)公务用车原则上不得驶离我市地域范围,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的,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特殊情况,申请处室应书面写明原因,报经办分管领导签批同意,可以申请使用公务用车。
(三)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使用公务用车的不得领取公务交通补贴。
(四)公务用车由具有驾驶资格并经综合秘书处批准的专人驾驶。非专职驾驶人员原则上不得驾驶公务用车。
(五)公车用车实行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
(六)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坚持非必要不使用公务用车,非必要不租用社会车辆,能合并使用车辆的应合并使用,降低运行成本。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七)公务用车实物保障岗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调动时,不得从原单位随带公务用车和司勤人员;新岗位符合公务用车实物保障规定的,由新任职单位调剂保障。
(八)综合秘书处负责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制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九)综合秘书处负责加强对公务用车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按规定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处置。计划财务处负责公务用车运行维护经费的预算保障工作。
(十)对发现的违规使用公务用车情形,综合秘书处要及时纠正或制止,拒不改正或违规情况严重的,应上报办领导,并按相关程序和权限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综合秘书处负责解释。
附件: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务用车驾驶员工作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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