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驻沪办事机构备案工作规范的相关说明
发布日期:2021/06/09 16:11:39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一、相关背景
2015年以前,驻沪办事机构按照《各地驻沪办事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沪府合办发[2006]7号)审批登记,发放登记证书(根据证书,原市质监局审核后再发放组织机构代码证),定期开展年检工作。后由于政策调整,驻沪办事机构由当地编办(事业单位管理局等)登记并发放证书。为全面、及时掌握沪办的基本情况和相关变化,有效做好联络服务工作,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参考兄弟省市的有关办法,从近年来工作实践出发,我们研究制定了《驻沪办事机构备案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二、备案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号)规定:“切实加强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充分发挥派出地和驻在地政府的双重管理作用,有效对接,形成合力,促进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规范运行。”
2.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三定方案包括:“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各地市州政府驻沪办事机构的备案、联系、协调和服务。”
三、规范内容
该规范共八条,第一、二、三条解释了规范的依据,明确了备案沪办范围和组织实施的部门;第四、五条解释了备案的事项,包括设立、延续、变更和注销及相关程序;第六、七、八条对备案后的一些联系服务及相关注意事项作了解释和补充。
四、备案事项
1.新设立驻沪办事机构
规范出台后,由派出地政府批准,在上海新设立的驻沪办事机构,需办理备案;此前未在我办登记或备案过相关信息的驻沪办事机构参照新设立实行备案。
同一级行政区域,在本办仅可备案一家驻沪办事机构。
2.备案有效期的延续
已在我办登记或备案过相关信息的驻沪办事机构,不需要重新办理新设立备案程序,需申请备案有效期延续。
备案的有效期,以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出具的备案证明为准。
3.备案的变更
备案有效期内变更备案信息,主要包括名称、负责人、机构地址等,可随时联系办理。
备案有效期逾期,办理延续时如需变更备案信息,应一并办理变更手续。
4.备案的注销
驻沪办事机构经派出地决定撤销的,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备案有效期逾期一年以上的,办理延续需由派出地政府(国家有关部门)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说明;逾期两年以上的,视同注销。
五、规范的实施
1.起始时间: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试行,2021年7月起,试行开展驻沪办事机构的备案相关工作。
2.具体实施部门和联系人:备案工作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联系人:刘学,电话:23115458。监督电话:23115451。
3.工作步骤:驻沪办事机构可根据规范的具体条款,相关表格请至http://hzjl.sh.gov.cn/ 表格下载一栏下载。在备齐相关材料后,将材料送(寄)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7号楼2208室联络处(收),邮编:200125。
4.办理时限: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在收齐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注意事项
1.因政策调整,驻沪办事机构由当地编办(事业单位管理局等)登记并发放证书,原《各地驻沪办事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沪府合办发[2006]7号)已失效废止。
2.备案工作是驻沪办事机构的联系、协调和服务,为驻沪办事机构在沪开展工作提供相关便利的有效依据。
3.在首次集中备案工作完成后,备案将转为常态化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联络处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