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社会力量参与对口帮扶与合作实施细则》(图文解读)

        更新时间:2023/09/27 16:57:36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本市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助推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决策部署,引导社会力量结合自身优势广泛参与对口帮扶和革命老区对口合作工作,助力对口帮扶地区守牢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加快推进对口帮扶和革命老区对口合作地区(以下简称对口地区)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全面振兴,依据《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合组〔2014〕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社会力量是指在本市依法注册成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等;所指参与对口帮扶和革命老区对口合作工作是指上述社会力量在本市对口地区实施非营利且不含商业行为的公益项目(以下简称公益项目)。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中实施公益项目的对口地区范围,所指对口帮扶地区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和克拉玛依市、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云南省、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重庆市万州区、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所指革命老区对口合作地区为福建省三明市、安徽省六安市。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资助资金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合作交流办)根据本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和管理。专项资金设对口支援地区援助项目资金和革命老区对口合作资金两个分项,分别对应对口帮扶公益项目和革命老区对口合作公益项目。

  本市相关部委办局、各区政府合作交流办、市援外前方工作机构和市政府驻外办事处(以下简称援外驻外机构)参与相关管理。

实施细则.png

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政府合作交流办负责解释。原《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社会力量参与对口支援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沪府合办发﹝2020﹞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