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责
更新时间:2025/08/12 15:57:24
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是负责全市国内合作交流、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工作的市政府直属机构,为正局级,加挂上海市人民政府协作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区域协调发展、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的战略、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有关政策。拟订相关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组织、协调、指导全市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工作。开展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有关资金管理、考核评价、宣传动员、舆情监测和应对等工作,助力对口帮扶地区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三)组织开展区域合作相关工作。推进落实上海与各省区市政府间的合作协议,组织开展全市对口合作工作,促进政府间友好往来,对接国内区域性合作组织。
(四)组织开展全市投资服务工作,促进国内经贸合作。服务上海企业到各地投资合作,帮助各地企业来沪发展。
(五)负责管理归口的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各地市州政府驻沪办事机构的备案、联系、协调和服务。负责管理、指导、服务上海市异地商会等相关社会组织。
(六)负责党中央和国务院部级领导、各省区市省级领导和地市级以上代表团来沪指导考察、参加会议和活动等的服务保障工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送相关工作信息并提供决策参考。 统筹指导全市各区、各部门政府间交流往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重要大型会议和活动的相关服务保障工作,配合做好市级代表团赴各省区市学习考察的相关协调和服务保障等工作。
(七)负责管理归口的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党的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助管理归口部门的市管干部。根据授权,做好全市援外前方工作机构(临时)党组织党员、干部队伍管理和党建工作的联系、指导工作。
(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秘书处。承担机关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 信息化、后勤管理、信访、督查等工作。
(二)组织人事处(老干部处)。承担机关、所属单位、归口部门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离退休干部等工作。参与上海市对口支援干部人才的选派、服务等工作。
(三)政策研究室。拟订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研究提出相关政策措施。承担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重要课题研究管理和专家咨询等工作,承担合作交流相关法制工作等。
(四)对口支援处。承担上海市援疆、援藏、援青、援三峡对口支援项目资金的编排及项目的管理、推进、落实工作,研究提出具体政策措施和工作计划。承担上海市对口支援工作的考核评估工作。
(五)对口协作处。承担上海市援滇对口协作项目资金的编排及项目的管理、推进、落实工作,研究提出具体政策措施和工作计划,开展上海市东西部协作工作的考核评价等工作。
(六)推进指导处。承担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项目计划推进落实情况的跟踪评估、信息汇总和发布工作,配合做好考核评价相关工作。牵头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工作。承担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宣传动员、舆情监测等工作。
(七)区域合作处。承担全市区域合作的协调工作。推进落实上海与各省区市政府间合作协议。推进落实全市对口合作相关工作。承担上海参加全国性或者区域性会展(经贸)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八)企业服务处。承担各地企业来沪投资和上海企业到各地投资的服务促进、信息收集和大数据分析工作。推进企业服务平台建设,构建市场运作、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九)联络处。承担归口的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各地市州政府驻沪办事机构的备案、联系、协调和服务工作。承担上海市异地商会等相关社会组织的管理、指导、服务工作。
(十)交流一处。承担党中央和国务院部级领导来沪的服务保障工作。做好重要大型会议和活动的相关服务保障工作。
(十一)交流二处。承担各省区市省级领导和地市级以上代表团来沪的服务保障工作。配合做好市级代表团赴各省区市学习考察的相关协调和服务保障等工作。
(十二)交流信息处。承担有关来沪公务活动的信息受理、 综合协调工作,落实政府交流往来工作的规章制度。统筹、指导全市政府系统交流往来工作。
(十三)计划财务处。承担机关、所属单位、归口部门的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预决算、绩效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承担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直属机关(单位)党委。
第五条 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85 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29名。
第六条 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的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上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上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11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