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专项资金资助企业投资项目的资助条件是什么?2017-12-22
更新时间:2017/12/22 08:48:53
答:根据《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企业投资项目实施细则》(沪合组办〔2014〕30号)相关规定,资助条件如下:
(一)地域范围:项目企业注册地在上海市对口支援地区,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区、云南省、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贵州省遵义市、重庆市万州区、湖北省宜昌市。
(二)投资主体: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备案)的企业。
(三)项目企业:由上述投资主体在上述地域范围投资的项目需在当地工商行政部门注册为企业,并由上述投资主体控股该项目企业(在企业注册资金中的股权超过50%)。项目企业的注册资本须在200万元(含)以上。
(四)项目要求:
1、项目企业属上述投资主体新设立的,项目企业注册后增加的固定资产总额在200万元(含)以上。
项目企业属上述投资主体收购兼并的,在投资主体具有项目企业控股权并在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后,项目企业增加的固定资产总额在200万元(含)以上。
新增固定资产主要包括项目企业自用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2、项目已完成并投入生产经营3个月以上。
(五)投资领域:符合对口支援地区产业发展导向、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就业的项目(具体行业目录详见附件),可申请本投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