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补助企业投资项目实施细则》有关申报事项和 政策解释的说明
发布日期:2021/07/06 14:58:12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新修订的《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补助企业投资项目实施细则》(沪府合办规〔2020〕1号)(以下简称《细则》)自2020年7月14日颁布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政策效益。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就进一步简化申报流程、精简材料报送、放大政策导向和激励作用,现将《细则》中有关申报事项和政策解释作说明如下:
一、关于申报流程
本市企业和自然人等投资主体的合规性,将在企业登录“一网通办”申报平台时,通过大数据(本市企业通过U盾识别,本市自然人通过身份识别)核对确认后,方可进入后继申报流程。
二、关于申报材料
《细则》附件“申请材料清单”中原项目企业需提供验资报告,现调整为可提供验资报告。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以第三方审计机构现场核实的实缴注册资本为准。
三、关于补助内容和条件
全国脱贫攻坚任务完成后,“消费扶贫产品”“建档立卡贫困户”等用语作了调整。为适应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将本市对口支援工作从助力脱贫攻坚全面转向助力乡村振兴,将《细则》中原“消费扶贫产品”和“贫困劳动力就业”作进一步解释。
1、“消费扶贫产品”调整为“消费帮扶产品”。原政策中的全国及本市认定的扶贫产品,调整为原产地为对口地区(遵义除外),有带动能力的消费帮扶农副产品。申报时需提供农副产品原产地县(市、区)政府认定,前方工作机构确认、区合作交流办审核的证明材料。
2、“贫困劳动力”将原政策中县级(含)以上扶贫部门确认的贫困劳动力,即“建档立卡户”家庭人员,调整为县级(含)乡村振兴局确认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的家庭人员,以及县级(含)政府或易地安置点的城镇“低保户”家庭人员。申报时需提供民政部门确认的认定证明,缴纳社保(农保)达到六个月并提供一年以上有效劳动合同等材料。
四、关于遵义市补助政策
2021年全国对口结对帮扶关系作了调整,遵义市不再是本市对口结对帮扶地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确定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意见>、<关于坚持和完善东西部协作机制的意见>、<关于坚持做好中央单位定点帮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厅字〔2021〕10号)的文件精神和中央“四个不摘”工作要求,对2021年6月30日前本市企业或自然人与遵义市签订投资协议的项目,在五年过渡期内,继续享受投资补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