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纪委监委驻市合作交流工作党委纪检监察组举报平台
更新时间:2018/07/26 08:57:47
举报指南
本网络举报受理系统用于上海市纪委监委驻市合作交流工作党委纪检监察组(以下简称:纪检监察组)受理监督单位的信访举报。反映非纪检监察组监督单位问题,以及非受理范围事项,将不予受理,请向有权处理的部门反映。
一、纪检监察组监督单位
市合作交流工作党委、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市政府驻西藏办事处、市政府驻新疆办事处、市政府驻昆明办事处、市政府驻西宁办事处、市政府驻广州办事处。
二、受理范围
1、针对监督单位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纪和监察对象违反有关法律的检举、控告。
2、依法应由纪检监察组受理的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务处分的申诉。
3、对纪检监察组监督单位展开党风廉政建设的批评、建议。
三、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问题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纪检监察组正常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提倡署名举报,特别鼓励署真实姓名和准确联系方式的实名举报。对认定为实名举报的,优先办理,及时回复。
五、除网络举报外,还可通过来信、来电举报。
来信请寄:上海市世博村路300号7号楼2105室 市纪委监委驻市合作交流工作党委纪检监察组。邮政编码:200125。
举报电话:23115389 传真:63557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