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合作交流办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制度

        更新时间:2019/03/20 08:13:59  

  一、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障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民主、合法,提高行政决策质量,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和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事项适用范围

  1. 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规划、计划。

  2. 本市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区域合作、企业服务和援外驻外领域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本机关认为应当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的其他事项。

  三、基本原则和要求

  1.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应当坚持科学、及时、便民的原则。

  2.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主要途径为办官网,通过预公开,依法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时限,履行内部相关报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