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书
更新时间:2020/11/17 10:16:12
告 知 书
周璐:
本机关于2020年9月21日收到您的来信,申请公开2019年与上海市有合作协议的省级单位名称以及数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答复如下:
经审查,您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2019年与上海市有合作协议的省级单位数量为1家,单位名称为山东省人民政府。
如对本机关的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
2020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