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5年度补助企业参与革命老区对口合作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

索取号:754301694D/2025-00017     文 号:沪府合办〔2025〕22号     发布机关:上海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5/06/10 17:52:59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实施意见》,助推上海对口革命老区产业发展,鼓励上海企业赴三明市、六安市投资,根据《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补助企业投资项目实施细则》《关于延长<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补助企业投资项目实施细则>有效期的通知》相关规定,现将2025年度补助企业参与革命老区对口合作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条件

  (一)补助对象:上海市企业、自然人作为投资主体在三明市、六安市实施项目,并在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备案)的企业。

  (二)补助项目:促进三明市、六安市经济持续发展的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和生产性生物资产投资类项目。

  (三)投资主体:为上海市企业的,须是在本市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备案)的企业;为自然人的,须是上海市户籍,且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项目企业:须诚信合规且已正常生产经营,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准入行业规定和上海对口革命老区经济发展产业导向。

  二、补助标准

  (一)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项目企业新增的生产性固定资产总额需达到50万元(含)以上,按照不超过新增生产性固定资产总额的20%补助。

  生产性固定资产是指房屋、建筑物,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投资类项目,项目企业新增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总额需达到20万元(含)以上,按照不超过新增生产性生物资产总额的20%补助。

  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项目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三)申请补助的计算时间段为2023年6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

  (四)财政性援助资金形成的或投资主体收购兼并所得的生产性固定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不作为新增投资额。已取得过本市财政性资金资助的不予补助。

  (五)同一项目企业,同一年度补助金额合计不超过300万元,且不得超过上海市企业、自然人在该项目企业注册资本的实缴注册资本金额。

  三、申请和审核

  (一)2025年6月25日至7月31日,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一网通办”上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登录“上海一网通办”,搜索“补助企业参与革命老区对口合作项目申报”,点击“立即办理”按钮,按提示上传相应材料)。

  (二)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组织对申报项目的初审、复审、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和公示,补助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在相关程序完成后一次性拨付至项目企业。

  (三)投资主体、项目企业及相关单位应对项目企业、投资项目及补助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不得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项目企业应合法合规使用补助资金,接受审计。对有违背行为的,采取不予拨付补助资金、追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不再受理与其相关的补助申请、列入“不诚信”名单、通报本市及对口革命老区征信单位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交由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1.项目企业需提供的申请材料清单

        2.补助企业参与革命老区对口合作项目申请表

  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

  2025年6月10日

  (咨询电话:021-23115411)

附件下载:

附件1.项目企业需提供的申请材料清单.wps

附件2.补助企业参与革命老区对口合作项目申请表.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