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会展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1/11/25 15:11:24  

沪合组办〔2021〕48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会展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相关单位:

《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会展项目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1月25日

 

 

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会展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优化本市参加国内会展的布局,充分发挥各地经贸会展平台作用,推动企业“走出去、引进来”,提升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上海市与外省区市合作交流和互利共赢,根据《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合组〔2014〕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管理机构

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合作交流办”)负责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会展项目工作。

第三条  资助原则

本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会展项目的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坚持“公开、规范、有效”,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服务大局、突出重点。在新发展格局下,服务打造国内大循环的中心节点、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战略链接。在区域方面,继续支持本市东西部协作、对口支援、对口合作地区省区市举办的会展,聚焦国家区域协调发展重点战略地区,以及与本市签订政府间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地区;在领域方面,聚焦上海“五型经济”“四大功能”建设,积极支持参加涉及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三大先导产业以及电子信息、生命健康、汽车、高端装备、先进材料、时尚消费品等重点产业的会展。

(二)明确目标、注重实效。坚持“服务全国,发展上海”的工作原则,积极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在进一步提升本市参展能级的基础上,鼓励本市相关区、功能区域企业在参加国内省区市专业性会展的同时,举办营商环境推介会和投资政策说明会等,加强“走出去”交流,发挥国内市场的巨大辐射作用。

(三)科学管理、压实责任。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统筹安排、专家评审、专项审计、政府决策、分类评估的管理模式,承办(组团)单位应做好申报把关,严格按照会展组团组织项目计划组织参展,确保资金资助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开展全过程绩效跟踪,加强组织参展的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资助对象、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资助对象

经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审定的,本市组团参加的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工作的综合性会展或专业性会展。

(一)综合性会展

综合性会展主要指以政府名义组团,涉及全行业或数个行业的经贸会展,主要包括:

1.由国家有关部门和相关省(区、市)政府联合主办的全国性、区域性经贸会展。

2.本市作为主、协办单位的全国性、区域性经贸会展。

3.在本市对口帮扶地区等国家区域协调发展重要战略地区,以及与本市签订政府间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省区市举办的重要经贸会展。

(二)专业性会展

专业性会展主要指经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审定,由本市区域性或行业性单位组团,主要针对某一行业的会展,主要包括:

1.经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承办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审定的,承办单位组织上海企业参加在京津冀、粤港澳、长三角、成渝以及一带一路、黄河流域、长江经济带等国家重点战略国内地区举办的政府主导性会展。

2.经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承办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审定的,承办单位组织上海企业参加有助于推动上海进一步加强全球资源配置、科技创新策源、高端产业引领和开放枢纽门户的专业性会展。

3.以区政府名义组团,组织上海企业参加在与上海市各区建立友好合作关系的国内城市(包括在该地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举办的政府主导性会展。

第五条  资助条件

(一)承办单位须为具备法人资格、在上海市登记成立、具备政府组展能力和经验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条件。

(二)组团展位数为15个(含)以上标准展位(3m*3m)或组团展位面积为135平方米(含)以上,且参展企业数须达10家(含)以上。线上会展等无展位或面积无法计算的特殊组团类型,参团企业数须达10家(含)以上。

(三)参展企业或社会组织须为在上海市注册登记,参展展品须为在上海市生产的产品或由上海社会组织提供的服务项目。

(四)已由市政府安排专项经费或已经获得本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会展项目不予资助。一次会展只资助一个承办单位。

第六条  资助标准

(一)综合性会展项目的资助范围包括展位费、布展费、宣传费、运输费以及举办经贸合作交流洽谈会或推介会配套经费等,资助总额不超过125万元,特别重要的会展项目资助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二)专业性会展项目的资助范围包括展位费、布展费、宣传费、运输费,按前述四项实际发生费用的30%予以资助,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各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每家单位每年申报不超过2个。

对举办经贸合作交流洽谈会或推介会等组团配套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另行给予资助。每次会展配套经贸活动费资助金额据实核定,资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且占比不超过活动总费用的50%。

 

第三章  申报和审核程序

第七条  综合性会展申报审核程序

以上海市政府名义组团参加的综合性会展项目,由市政府合作交流办于每年12月31日前编制下一年度的计划。在东西部协作、对口支援和对口合作地区举办的综合性会展,按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口和排序轮换原则明确承办单位。其他地区的综合性会展原则上由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服务中心,或有意愿承办的相关区承办。每年承办的各地综合性会展由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在市领导小组审定后及时通知承办(组团)单位,提出参展具体要求,并统筹、指导承办(组团)单位组织实施,同时向申请资助的承办(组团)单位拨付资助预算金额的70%,并跟踪和监督承办单位组团组织实施。

第八条  专业性会展申报审核程序

本市参加的专业性会展项目,由市政府合作交流办于每年9月底向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公开发布征集意向通知,由意向单位填写《上海市参加各地经贸会展项目资助申请表》(见附件1),并向市政府合作交流办提交申请资金资助的正式函件。市政府合作交流办按要求和程序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统筹平衡参展地区和行业分布,并将评审结果提交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党组审议后,报市领导小组审定。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在市领导小组审定后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同时向申请资助的成员单位拨付资助预算金额的70%,并跟踪和监督承办单位组团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会展组团组织项目计划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由于客观原因确需变更调整的,承办(组团)单位应于参展日30日前书面报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并附变更事由、变更调整计划等书面材料。

第九条  资金拨付

会展组团组织项目结束后30日内,承办(组团)单位应将《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会展项目资金决算表》(见附件2)和指定材料(见附件3)报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承办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提交市政府合作交流办,承办(组团)单位需对上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分批受理资金拨付申请材料,并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市政府合作交流办集中组织专项审计,根据专项审计结果在资助预算金额额度内按资助决算金额拨付余款。审查、审计过程中需补充申请材料的,申请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

第十条  资金使用

市本级财政资金资助参加各地经贸会展的经费从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中列支。承办(组团)单位在增加参展企业覆盖面的同时,需遵照厉行节约、从简办展的原则,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办展水平。会展项目资助资金应专帐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督。

承办(组团)单位应遵守会展组委会规定,认真落实会展组委会的各项安全生产要求,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把关参展企业及其展品质量,加强会展知识产权保护,严禁出租出售展位或展示假冒伪劣产品,严禁伪造展位数、参展企业名单、申报材料,缩小标准展位等。一经发现,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承办(组团)单位通报批评、核减资助经费、告知主办方暂停或取消参展等处理。

第十一条  绩效评估

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应对各组团参展项目进行分类绩效评估,绩效评估结果在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范围内进行通报,并作为下一年度是否优先考虑资助的依据。

第十二条  法律责任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项目资助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一)不予拨付项目资助资金;

(二)追回已拨付的项目资助资金;

(三)不再受理该单位的项目资助申请;

(四)情节严重的,交由有关部门追究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市政府合作交流办负责解释。原《上海市国内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会展项目实施细则》废止。

 


附件下载:

1.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会展项目申请表.docx

2.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专项资金资助会展项目资金决算表.docx

3.评审材料上报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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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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